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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雷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何莹莹,达川区南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85年12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琼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人民陪审员 余月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