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永谊与被告洪风景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谊,洪风景,董淑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339-2号原告许永谊,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许朝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风景,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董淑怡,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谊与被告洪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董淑怡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董淑怡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永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董淑怡价值80万元的相应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宏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