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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贾艳霞与苏殿才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艳霞,苏殿才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艳霞。委托代理人:张新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殿才。上诉人贾艳霞因与被上诉人苏殿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海南汇国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结论及蓄水试验结果虽是贾艳霞的XXX房阳台顶梁处渗水发霉与苏殿才在XXX房阳台安装座便器没有直接关系,但贾艳霞的XXX房阳台顶梁处确实存在严重的渗水发霉现象,原审法院在未查明贾艳霞XXX房阳台顶梁处渗水发霉原因的情况下,判决驳回贾艳霞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贾艳霞。审判长 李 燕审判员 陈杰林审判员 符敏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