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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衡水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子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子乔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524号原告:衡水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海英,总经理被告:赵子乔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子乔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子乔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子乔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位于故城县美林水岸B7-1-101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