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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永福申请执行王世龙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福,王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福。被执行人王世龙。申请执行人张永福与被执行人王世龙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54042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先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