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甲、王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19号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牛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太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