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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广亮申请执行李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亮,李明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广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李明南,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明南在中国银行韶关韶钢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世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