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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海军与王增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军,王增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高海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8日,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省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宝,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2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军与被告王增宝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军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军负担。审判员  聂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