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朱承博与齐文海、张艳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承博,齐文海,张艳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02659号?原告朱承博,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委托代理人韩鹏,系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文海,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齐广新,系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杰,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朱承博诉被告齐文海、张艳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任玉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景富(主审)、人民陪审员张威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承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0元,减半收取5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玉伟审 判 员 郭景富人民陪审员 张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