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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鲜中成申请张含全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中成,张含全,钟维珍,王明,张静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鲜中成,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张含全,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钟维珍,系张含全之妻,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张静秋,系王明之妻,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射洪民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张含全、钟维珍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的房屋一套和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青岗镇的房屋两套。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张含全、钟维珍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的房屋一套和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青岗镇的房屋两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南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