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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峰与娜仁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娜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97号��请执行人李峰,男,35岁,汉族,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申请人娜仁高娃,女,53岁,蒙古族,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锡西证字字第1587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娜仁高娃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娜仁高娃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华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文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