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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程冬林与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冬林,郑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257号原告:程冬林。委托代理人:胡日月。被告:郑建华。原告程冬林为与被告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建华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冬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日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郑建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程冬林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开化县华埠镇江东新区龙泰路88号1幢2单元502室抵押给原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每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14年4月12日。被告并于2013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至今未能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冬林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郑建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诗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