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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朱翼与徐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翼,徐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朱翼,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被告徐建锋,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翼与被告徐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翼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翼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朱翼已预交),由朱翼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