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朱翼与徐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翼,徐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朱翼,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被告徐建锋,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翼与被告徐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翼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翼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朱翼已预交),由朱翼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