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樊建杰与海林市海林镇新民村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樊建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执行人海林市海林镇新民村村委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于殿成,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建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海林镇新民村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当中,申请人樊建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当中,樊建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