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揭菊英与邹印隆、刘财金、刘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揭菊英,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邹印隆,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刘财金,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刘正亮,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揭菊英与被告邹印隆、刘财金、刘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揭菊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揭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叶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余建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