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何与李晓梅,赵志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何,李晓梅,赵志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499号原告郭何,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卢娟,重庆市南岸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晓梅,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赵志钧,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原告郭何与被告李晓梅、被告赵志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晓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原告郭何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赵志钧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晓梅的身份证住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其自2008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重庆市渝北区。2013年8月5日,被告李晓梅、被告赵志钧向原告郭何出具借条,载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2013年9月3日前归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被告李晓梅在重庆市渝北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该经常居住地应为被告李晓梅的住所地,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赵志钧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属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李晓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晓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晓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