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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齐运伟与靳开枝、周庆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运伟,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晖,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开枝,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社(系靳开枝之丈夫),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周庆红,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齐运伟因与被上诉人靳开枝、原审被告周庆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444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荣军审 判 员  马成林助理审判员  曾维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