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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72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