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执民字第2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王君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王君文,陆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椒执民字第21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20-238号1-2层,机构代码:75190089-44。负责人:王直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君文,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陆永红,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君文、陆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君文、陆永红归还借款本金2000828.27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66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王君文、陆永红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始丰街道溪林春天59幢03室房产,但该房产已由天台法院处置中,本案已经参与分配。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王君文、陆永红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君文、陆永红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台椒执民字第21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