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邹振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884号原告邹振国。委托代理人崔志玲,天津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瑾,天津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代表人曹军宝,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家红,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振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效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志玲、王瑾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郝家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8日3时30分,原告雇佣的驾驶员李松驾驶其所有的牌照为冀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长深高速公路下行1035公里100米时,该车右前部撞到由刘长军驾驶的牌照号为鲁M×××××号重型牵引车及牌照号为鲁M×××××号挂车的后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唐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松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事故车辆经该大队委托天津市宁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损为人民币147,531元。原告支付车损评估费人民币7370元、拆解费人民币14,753元、救援费人民币6800元、二次拖车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179,454元。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理赔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请,1、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9,35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保险单为PDAA20151303000001114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1份。证明:2015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上述保险合同的事实;2、第12011972015013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2015年6月28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唐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雇佣的驾驶员李松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刘长军无责任;3、编号:(2015)年NO.E000049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委托书》、津价认交估字(2015)年NO.E000049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和《资格证》6份。证明:2015年6月30日,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唐津大队委托天津市宁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牌照为冀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损进行了评估,该车车损为人民币147,531元,已扣除残值人民币2000元;4、《发票》10份。证明:2015年7月10日,原告支付案外人天津市中福进口汽车修理厂拆解费人民币14,753元;2015年8月,支付案外人天津市宁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费人民币7370元;支付案外人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救援费人民币6800元,2015年7月3日,支付案外人天津市路鑫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二次拖车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1,923元;5、《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运输证》各1份。证明:原告雇佣的驾驶员李松具有驾驶资质和所驾驶的车辆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辩称,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及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主张车损金额过高,评估程序未通知被告参与,要求对保险车辆的损失重新进行评估,且应扣除无责方应赔付的车损人民币100元。施救费金额过高,超出天津市物价局标准的部分不同意赔偿。评估费、拆解费、二次拖车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原告为购买的牌照为冀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单为PDAA20151303000001114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以下简称商业险)1份。该合同主要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A)保险金额/责任限额234,450元;不计免赔率(M)覆盖(A)。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21日零时始至2016年4月20日二十四时止。原告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9,486.78元。本院查明原告投保的诉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唐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数额,案外人李松具有驾驶资格和所驾驶的车辆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起诉的事实、理由相吻合。本院予以确认。又查,⑴、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5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4持有异议。⑵、2015年8月6日,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原告所有的牌照为冀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损重新进行鉴定,但未向本院提交其主张成立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所有的牌照为冀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2015年6月28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唐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客观、真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5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关于原告所有的牌照为冀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损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3证实,原告投保的上述机动车经天津市宁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损为人民币147,531元。被告抗辩该机动车评估结论车损过高,申请对该车车损重新进行评估。本院认为,该价格认证中心具有评估资质,评估人具有评估资格,且该评估结论中已扣除残值人民币2000元。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该评估结论存在瑕疵的证据,所以,对被告该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已支付的救援费、评估费、拆解费、二次拖车费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4证实,原告支付车损评估费人民币7370元、拆解费人民币14,753元、救援费人民币6800元、二次拖车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1,923元。被告抗辩施救费金额过高,超出天津市物价局标准,评估费、拆解费、二次拖车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已支付的上述费用系相关部门协助处理该交通事故后收取的,应认定为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抗辩原告施救费过高,超出天津市物价局标准,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79,454元。首先,扣除应由案外人刘长军驾驶的牌照号为鲁M×××××号重型牵引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其次,应由被告在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9,354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邹振国经济损失人民币179,3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3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效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环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