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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恢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志玲与史磊、王彩志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玲,史磊,王彩志,史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恢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玲,被执行人史磊,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王彩志,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史伟,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刘志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磊、史伟、王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泉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磊、史伟、王彩志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王彩志名下的位于徐州市三环北路徐矿城第xxxxxxx1室房产;2015年6月11日,该房产经过依法进行的第三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自愿以三拍流拍保留价33.36万元接收该房产以折抵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徐州市三环北路徐矿城第xxxxxxx室房作价33.3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志玲抵偿债务33.36万元。二、申请执行人刘志玲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皮 晓执行员 高 坤执行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