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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会勇与王静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勇,王静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3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会勇,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被执行人王静运,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王会勇与王静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以执行法院至今未执结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审查期间,2015年7月28日,申请人王会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王会勇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会勇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