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河南盈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曹旭、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盈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旭,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58-2号申请人河南盈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旭,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董事长。河南盈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曹旭、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汴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朱永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