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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小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市金德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立、王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树立,王春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57号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和平中街90号。法定代表人高会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月月,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立,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被告王春玲,女,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立、王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树立、王春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