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守双与潘侣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双,潘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孙守双,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潘侣安,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孙守双与潘侣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侣安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6878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