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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与杨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杨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标,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青,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宏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