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成儒与张云龙、龙春莲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儒,张云龙,龙春莲,杨钦尧,王娴,冯建博,刘静,宿州市第一小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75号原告:李成儒,男,200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理人:解俊英。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龙,男,200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就读宿州市第一小学。法定代理人:龙春莲,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龙春莲,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杨钦尧,男,200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就读宿州市第一小学。法定代理人:王娴,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娴,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冯建博,男,200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就读宿州市第一小学。法定代理人:刘静,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静,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第一小学,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秦克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潘志来,就职于宿州市第一小学。委托代理人:陈勇,就职于宿州市第一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儒诉被告张云龙、龙春莲、杨钦尧、王娴、冯建博、刘静、宿州市第一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成儒负担。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