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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常亮与袁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亮,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常亮,身份号码2306221980********,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13秀**组***号。被执行人袁建华,身份号码2306221962********,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电信家属楼*单元***室。常亮与袁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建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亮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建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共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建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建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源法执字第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