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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丁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双方父母包办于199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7年2月生育长女马某甲、2006年11月生育次女马某乙。自2013年以来,被告嫌原告没有本事,挣不到钱,经常寻隙与原告发生口角。同年6月被告带上身份证、结婚证及家中的存款60000元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关系尚可,1997年2月生育长女马某甲、2006年11月生育次女马某乙。2013年以来原、被告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同年6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二个女儿。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亦属正常。但后来被告不珍惜家庭,弃原告及孩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两年有余,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其婚生女儿马某甲已成年,马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婚生孩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卫军审判员  马文祥审判员  郑光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