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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史剑波、丁善海等与陈斌、杨小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剑波,丁善海,陈龙,陈斌,杨小华,余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史剑波。原告丁善海。原告陈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泽峰,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被告杨小华。被告余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剑波、丁善海、陈龙诉被告陈斌、杨小华、余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涵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