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郑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9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在乐清市淡溪镇潭头村其租住房内摆放一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每场抽取头薪50元。2014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又购买了一张麻将桌,用于供他人赌博并抽取头薪。至2015年5月20日下午,该赌博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扣押头薪50元。被告人郑某在赌博开办期间抽取头薪至少18000元。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郑某退赃款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谷某、谭某甲、谭某乙、向某、李某、冯某、王某、倪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本案赃款已退清,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郑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18000元(已暂扣本院)及随案移送的赃款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