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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恩斌与大连益嘉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恩斌,大连益嘉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恩斌,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路燕,朱恩斌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益嘉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南街52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如柏,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朱恩斌与原审被告大连益嘉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朱恩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恩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恩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恩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朱恩斌已预交),减半收取590元,由朱恩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 宏审 判 员  吕 瑛代理审判员  刘小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