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吴鸿才、李松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银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吴鸿才,李松芳,吴国清,吴权韬,吴上观,黄燕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思聪。委托代理人:王永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妍琼,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该司职员。被告:广州市银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鸿才。被告: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鸿才。被告: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清。被告: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癸生。被告:吴鸿才,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李松芳,曾用名李亚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吴国清,住址同上。被告:吴权韬,曾用名吴观志,住址同上。被告:吴上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燕凌,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银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吴鸿才、李松芳、吴上观、黄燕凌、吴国清、吴权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银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吴鸿才、李松芳、吴上观、黄燕凌、吴国清、吴权韬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银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骏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吴鸿才、李松芳、吴上观、黄燕凌、吴国清、吴权韬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45900元,均由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家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