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杨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杨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629号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政府新区。负责人:周建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玲,女,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诉被告杨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玲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安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