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冉晓梅诉被告向军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晓梅,向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冉晓梅,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22日,遂宁市安居区居民。被告向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5日,遂宁市安居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晓梅诉被告向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晓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晓梅自愿撤回对向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晓梅撤回对被告向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0元,由冉晓梅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