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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冉晓梅诉被告向军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晓梅,向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冉晓梅,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22日,遂宁市安居区居民。被告向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5日,遂宁市安居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晓梅诉被告向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晓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晓梅自愿撤回对向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晓梅撤回对被告向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0元,由冉晓梅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