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魏建国与迟明菊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国,迟明菊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魏建国,男,住葫��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夏德成,葫芦岛市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迟明菊,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卢岩,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建国诉被告迟明菊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迟明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国撤回对被告迟明菊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44.00元减半收取9,222.00元,由原告魏建国承担。审 判 长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人民陪审员  耿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