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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徐宝敏与徐宝敏、陈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徐宝敏,陈爱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负责人:吴心毅。委托代理人:邢庆锡。被告:徐宝敏。被告:陈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诉被告徐宝敏、陈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宝敏、陈爱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徐宝敏、陈爱民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徐宝敏、陈爱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瑾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