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8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汪培仁。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有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