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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8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汪培仁。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有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