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薛猛、张斌与张斌、支林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猛,张斌,支林华,嘉善县哲欣装饰有限公司,黄卫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薛猛。委托代理人:张喜文。被告:张斌。委托代理人:闫伟强。被告:支林华。被告:嘉善县哲欣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鹏。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黄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猛与被告张斌、支林华、嘉善县哲欣装饰有限公司、黄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99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薛猛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