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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茹×与贾×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茹×,贾×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茹×,女,1940年5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男,1934年11月13日出生。上诉人茹×因与被上诉人贾×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9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茹×书面申请撤回对贾×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茹×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茹×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茹×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灵   灵代理审判员 束   建   华代理审判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芳书记员崔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