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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特字第09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泰和嘉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社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泰和嘉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社军,陈志远,周娥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09913号申请人北京泰和嘉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村委会东200米。法定代表人郑均学,男,北京泰和嘉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社军,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志远,男,1995年7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娥芝,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泰和嘉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嘉林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仲裁委)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780-2782号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巴晶焱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天水、法官付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泰和嘉林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社军、陈志远、周娥芝自行达成和解,且泰和嘉林���司已实际足额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故泰和嘉林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780-2782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泰和嘉林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泰和嘉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780-2782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泰和嘉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  晶  焱代理审判员 王  天  水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莹书记员高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