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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于某诉姚某、姚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姚某,姚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黄晴,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姚某甲,女,汉族,1963年5月29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姚某、姚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