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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荣杰与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882号原告陈荣杰,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高胜强,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杰诉被告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杰负担。审判员李海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高楷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