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荣杰与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882号原告陈荣杰,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高胜强,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杰诉被告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杰负担。审判员李海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高楷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