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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东庆娟与孙安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庆娟,孙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东庆娟。被执行人孙安亮。申请执行人东庆娟与被执行人孙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总标的额为28467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8467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孙安亮实施拘留,现因被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昌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执行员 张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