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炳林与马永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林,马永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73号原告:朱炳林,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永明,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朱炳林与马永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炳林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炳林负担。审 判 员 沈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