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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邵长兵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邵长兵,徐秋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659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晓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幸福东巷11号。法定代表人邵长伟。被告邵长兵。被告徐秋亚。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邵长兵、徐秋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路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撤回对周博尧的授权,并委托苏晓波为其代理人。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晓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邵长兵、徐秋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17日,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邵长兵、徐秋亚为连带保证人。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福建戴姆勒唯雅诺一辆(黑色,车牌号码:苏E×××××;车架号LB1WA5B34D8034251;发动机号:80295683),租期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租金每月人民币12800元;保证金130000元;月租车费用在每期起租日当日交付;合同中对逾期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被告从2013年10月26日开始多次拖欠租金,截至2015年1月25日累计已有5期租金没有支付。被告的行为已违约,保证金13万元用于冲抵车辆残值。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07200元(从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5542元(从2013年10月27日至2015年2月6日);判令被告邵长兵、徐秋亚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邵长兵、徐秋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方)与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承租方)、被告邵长兵、徐秋亚(连带保证人)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标的为附件戴姆勒维雅诺轿车一台(车牌号:苏E×××××;车架号:LB1WA5B34D8034251;引擎号:80295683);租期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合同起始日期以具体发车日为准;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2800元(含税);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及留购为目的,向甲方租用租赁车辆;租赁车辆于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它依本合同应缴纳予出租方的费用,并再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车辆的残值人民币130000元及转移所有权相关费用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出具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将所有权转移予承租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3000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利息退还保证金或以保证金做为租赁车辆的残值金额;承租方若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先付租车费用后用车辆,每一个月计一期租金,第一期租金于发车日前支付,其余各期租金在每期起租日当日支付,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每万元五元作为滞纳金;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全部承租人义务(包含合同约定义务、合同派生义务)。后被告按约支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30000元。原告方明确,该保证金已冲抵残值。2013年9月26日,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按上述合同约定交车。另查明,被告的付款情况为:于2013年9月25日付款12800元,于2013年11月29日付款25600元,于2014年1月30日付款25600元,于2014年5月9日付款12800元,于2014年5月23日付款12800元,于2014年6月9日付款25600元,于2014年9月11日付款12800元,于2014年10月8日付款12800元,于2014年11月24日付款12800元。之后被告再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交接确认表、车辆登记证、收款明细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间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提供租赁物后被告亦应按约支付租金。现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已未按约支付多期租金,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原告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计人民币5542元的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邵长兵、徐秋亚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邵长兵、徐秋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相应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全部租金计人民币307200元,并赔付滞纳金人民币5542元。二、被告邵长兵、徐秋亚对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长兵、徐秋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1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6291元,由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邵长兵、徐秋亚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郭 路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人民陪审员  孙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