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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侯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侯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李文杰,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侯项,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与被告侯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李文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英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春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