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侯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侯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李文杰,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侯项,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与被告侯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李文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英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春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