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志林与蒋金观、骆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林,蒋金观,骆龙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何志林。被告蒋金观。被告骆龙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林诉被告蒋金观、骆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林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志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志林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知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