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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胡晓莉与张银环、朱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莉,张银环,朱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6731号原告:胡晓莉,女,汉族。被告:张银环(曾用名张瑜),女,汉族。被告:朱东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莉诉被告张银环、朱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银环、朱东海所有的宿州市上河城小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予以查封,原告胡晓莉提供胡静所有的皖L宝来汽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银环、朱东海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上河城小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胡静所有用于担保的皖L宝来汽车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均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