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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4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董敏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敏,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4150号原告董敏,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英瑜,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董敏诉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董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     睿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苏  汀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焱书记员万晶 微信公众号“”